|| 商会简介
当前位置 :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章程
(修改草案)
(本草案已在商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以下简称京龙商会)。(英文名称是: 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HLJCCB)。
第二条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是由黑龙江籍在北京创业的企业家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定程序自愿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提供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引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模范。努力践行“服务会员、服务龙江、服务北京”三服务宗旨,以“凝聚龙商力量、整合龙商资源、发掘龙商优势、传承龙商文化、弘扬龙商精神、打造‘中国龙商’品牌”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龙商精神,引导会员当好龙江家乡的代言者、参与者、推介者和贡献者。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上级党委是北京市朝阳区委非公经济工委。商会领导班子由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0号(中康国际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行业规则,并在会员范围内监督执行。
(二)业务培训:组织和开展与商会和会员企业有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商会信用建设。
(三)信息服务:开展行业及地区性经济发展情况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商会发展规划,有效运用商会网站、《中国龙商》会刊,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调服务: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关心了解黑龙江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考察,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强强合作,寻求商机,使龙江人在京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黑龙江企业和黑龙江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
(九)公益事业:关注龙江贫困地区发展,积极回报家乡,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展示树立龙商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黑龙江籍企业家在京创办的企业等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黑龙江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黑龙江企业驻京办事机构,黑龙江企业在京的分支企业。
(四)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五)热心公益,愿为商会工作出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商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书、协议书及财务、帐务使用认证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替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商会名义开展活动,须报秘书处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举办。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可由监事长决定临时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会费交纳标准为:会长 每年30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10万元;副会长每年5万元;理事每年4000元;会员每年2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按《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1日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了解商会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