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常务副会长谢通祥——国家治理周刊《保障群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以新理念新思维引领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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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京召开。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是这次全会的一个重要议程。

下面是最新一期中央双核心期刊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社主管的《国家治理》周刊发表了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谢通祥的文章《保障群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发展 以新理念新思维引领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聚焦十九届四中全会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大问题研讨,下面图片就是《国家治理》谢通祥文章的扫描件:

以新理念新思维引领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作者: 谢通祥                                                

                                                                     

         

摘  要:新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新特点,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并存。有效引领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应在严格依法依规前提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两方面思维导向。应更好发挥审前处置作用,更好处理严管与慎刑关系,做好对新经济领域企业的常态化引导与监管,建立健全新经济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新经济  防范风险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新经济是经济运行方式的创新发展,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下更具发展活力、开放共享程度更高的经济形态。发展新经济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路径。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格局深刻变革,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竞争博弈进入历史性关键时期,我国经济正向高质量发展迈进,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在新形势下保持经济增长活力、激发更强发展潜能,亟需进一步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

与传统经济相比,新经济深度融合了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商、普惠金融、众筹众创、生态链等时代元素,更鲜明地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具有更高的开放性、高效性、普惠性,也带有经济总量大、参与人数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所涵盖要素种类繁多,边界往往不完全清晰,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治理的方式也不同于以往,对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的理念、思维和科学化、精细化水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一个时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债务危机较为普遍,新经济领域一些企业实体资金压力较大,出现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到期债务无法兑付,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又往往人数较多的情况。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首先采取企业停业、冻结财产,控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强制措施,这是必要的。但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案例,没有对企业经营情况、盈利模式、营销方式做深入调查分析,没有对案件性质做进一步科学研判,将这些情况简单、武断地认定为传销、非法集资,以惩治、打击为主要导向,对企业负责人予以重判,对企业资产进行查封、清核、拍卖,导致企业资产迅速贬值,拍卖所得与权利人主张之间差距悬殊。这样的做法,看似实现了惩治目的,实则不利于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致使不稳定风险因素堆积,也给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事物发展往往具有两面性,任何一种经济形态都很难做到尽善尽美。新经济成长较快、业态类型较多、灵活性较强,也相应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因素较集中等属性。对于这一领域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进行科学规制、妥善处置,既严守法治底线、规则底线,又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是当前理论界、实务界研讨和关注的重点、难点。因此,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这两方面的思维导向,有效引领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

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新经济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丰富经济形式、激发消费潜能,让社会财富流转更有活力,让各方面要素最大化发挥作用。其往往通过众筹众创、电商平台、结构化营销等方式,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司法个案处置不当,不仅不利于相关权利人权益的实现,而且可能引发跨区域群体性维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相关领域的一些个案处置情况反映出,如果简单对企业负责人予以惩治打击,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核拍卖,会带来消极影响,一是本就周转困难的企业资产将进一步大幅度缩水;二是企业负责人筹资清偿的主观积极性、能动性将大幅度降低,客观上将导致债务人、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企业各方面情况做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具体个案依法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处置,优先考虑保障群众利益,最大化实现债务清偿、资产清退,最大化实现权利人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保持和增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传统经济相比,新经济发展还不太成熟,许多业态形式在探索、试错中不断完善,这就更需要一个包容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指出:“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所以我们这几年一直采用的是包容审慎的原则。包容就是对新的事物,我们已知远远小于未知,要允许它发展,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无规矩不成方圆,对新经济领域风险防范应始终高度重视,始终确保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对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坚决整治、绝不姑息。但同时也应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出现资金困难的新经济领域企业实体“杀鸡取卵”,这既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改善,也不利于团结和凝聚广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此应考虑更周到、处理更科学、安排更妥善。

由此,在新理念新思维引领下,为推动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更高质量发展,更好实现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与增强市场创新活力相统一,更好实现企业发展与相关权利人权益保护相统一,更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有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更好发挥审前处置作用,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新经济领域司法个案往往涉案金额较大,权利人群体分散、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千篇一律对企业资产进行查封、清核、拍卖,整个司法过程时间可能长达数年,致使最终对权利人的兑付率很低,这无益于保障权利人正当利益,在此过程中还可能累积许多不稳定因素。基于相关领域大量个案的分析表明,对于企业经营活动出现困难、资金链断裂,各方对案件定性、资产构成等关键问题意见一致,涉案资产相对良好、资金来源和流向较为清晰、涉案资产估价覆盖权利主张总额的70%及以上,资产处置方案能够获得司法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支持的情况,由政府主导、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通过科学严谨的程序进行审前处置;对筹集资产态度积极、清偿兑付情况理想的企业负责人,在此后的司法程序中予以酌情考虑,相较于清产拍卖,能够更好调动企业负责人清偿、兑付的积极性,从而能够在较短时间周期内实现较高兑付率,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主张,更好化解矛盾问题、防范经济和社会风险。这一做法应在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

二是更好处理严管与慎刑关系,用经济领域法律法规调整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从治理最优选择的视角看,刑法不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先手段,也不能成为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优手段。严管不意味着用刑事法律覆盖一切经济领域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济法律适用、行政监管、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等多措并举。司法实践中,对披着新经济外衣,其性质确属传销、非法集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以雷霆之力予以坚决打击;但对于依法开办、依法经营,有产品、有创新、有清晰盈利模式和合理营销方式的新经济领域企业,应慎用刑事法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循企业经营规律,遵循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处置规律,更合理适用民事法律、商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

三是做好对新经济领域企业的常态化引导与监管。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既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又做好帮助、监管与引导。很多时候,当企业面临困难或在转型关键时期,加强管理、做好引导,及时为企业指出改进方向,就能助推一个企业由小做大、由弱及强;反之,如果不发挥这些作用,企业就可能迷失,就可能目光短浅、走上弯路,甚至触碰底线。新经济领域充满未知和不确定性,机遇与挑战并存并重,尤其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关心帮助,做好常态化引导与监管。

 

四是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建立健全新经济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经济领域工作涉及面广,矛盾纠纷复杂程度高、关系难处理,“一条路走到黑”式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一定奏效。“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枫桥经验”是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矛盾问题的典范。在新经济领域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协调作用,努力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同时,努力创造和提供更多途径、更多层次、更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案和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矛盾问题,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本文作者为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谢通祥】

责编:臧雪文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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